奖贷助学金资讯
董教总华文独中工委会研究生贷学金(2026 年度)
| 1. | 名 称: | 本免息贷学金定名为“董教总华文独中工委会研究生贷学金”。下设: 林晃昇教育基金贷学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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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| 宗 旨: | 开放给全国欲前往国内外大专研究所修读硕、博士课程或作专题研究的华裔公民或华校出身的非华裔公民申请,为马来西亚文化、教育、学术界培育理论专才,为祖国栽培建国栋梁。 | |
| 3. | 款 额: | 每名最高贷款额为每年 RM 10,000。 | |
| 4. | 年 限: | 每名贷款年限最多 4 年。 | |
| 5. | 申请资格: | 5.1 | 马来西亚公民。 |
| 5.2 | 在申请年度年龄不超过 40 岁(修读硕士者)或 45 岁(修读博士者),特殊情况个别考虑。 | ||
| 5.3 | 已获得国内外大学录取或正在修读硕士、博士课程或拟在大专研究所作进一步专题研究者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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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) 申请修读硕、博士课程者,所修读科系以有利于我国华社、华教未来发展需要的领域如教育学、语言学、基础科学、应用科学、环保研究、社会及人文相关学科等为优先录取条件。 (ii) 申请到大专研究院作专题研究者,其研究范畴以文化、语言、教育、环保、社会及人文相关领域为优先录取条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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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凡不符合上述资格者请勿提出申请。 | ||
| 6. | 申请日期: | 由即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截止,逾期恕不受理。 | |
| 7. | 面试日期: | 另行通知 | |
| 8. | 申请手续: | 8.1 |
填写线上申请表,并将下列申请材料按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档上传至云端硬盘,文件请以“申请者中文姓名(全名)”命名。 8.1.1 推荐函(推荐人的专业必须与申请者欲就读的科系或探研的专题有关) 8.1.2 自传 8.1.3 计划书
8.1.4 学院/大学毕业文凭 8.1.5 学院/大学修读期间学业学期成绩报告表 8.1.6 学院/大学校内外证书或奖状(包括学术及社团活动) 8.1.7 国内外大专研究所录取证件或批准作专题研究证件(中英文版本) ◆ 正在申请大学者,录取通知书可于录取后补上。 ◆ 所有文件须以原件扫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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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.2 |
贷学金申请手续费 RM 50,请汇入以下银行户口:
汇款证明请以“申请者英文姓名(全名)”命名,并以PDF文档上传至云端硬盘。 手续费将作为贷学金申请之用途。报名申请一经提交并完成缴费,如取消或放弃申请,手续费恕不退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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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.3 |
询问方式 董总学生事务局(奖贷学金组) 联系人:李思音、林冰冰 电话:03-8736 2337 分机 229 手机:012-294 7595(WhatsApp) 咨询时间:9.00 a.m. → 12.00 p.m.;2.00 p.m. → 4.30 p.m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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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.4 | 相关材料提交不完整者,自动失去遴选资格。 | ||
| 9. | 审 核: | 董教总华文独中工委会奖贷学金委员会负责审核面试遴选,并由奖贷学金委员会为最后决定,任何质询恕不受理。 | |
| 10. | 签订合约: | 10.1 | 获贷者在接到获贷通知书后三(3)星期内,须依法办理签约手续;逾期者,当作自动放弃论。 |
| 10.2 | 获贷者签约时,须由家长或监护人(第一担保人)及第二位担保人共同签署。第二位担保人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,且收入稳定并为董总认为殷实可靠者。 | ||
| 10.3 | 担保人须依法与董总签订合约,以确保获贷者日后偿还全部贷款金额。若担保人在获贷者尚未清还贷款之前去世,或经济状况发生问题时,获贷者须立即通知董总,并另觅适当担保人替代。 | ||
| ◆ | 签署后,须缴付合约印花税 RM 20 及行政作业费(含邮寄、律师楼费用等)RM 30,共计 RM 50。 | ||
| 10.4 | 获贷者于毕业后即须履行偿还贷款之责任。若于有关年度内未缴清规定之应还款额,董总将于该年度年结单内直接计入 RM 300 之罚金。 | ||
| 11. | 领取贷款: | 11.1 | 银行户口必须是获贷者本身的户口。 |
| 11.2 |
获贷者须依据贷款条约,主动并按时于每学期或每学年提交相关文件,包括:入学注册证件或在籍证明,须于每学期(学年)开学后一周内提交;以及上一学期(学年)的成绩报告表,须于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。 • 董总将在文件及成绩审核无误后,方发放下一期贷学金; • 若获贷者成绩欠佳或行为失检,董总有权暂停其贷学金,并要求其偿还全部已获款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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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各证件须以原件扫描。 | ||
| 11.3 | 若获贷者中途家境好转,或获得其他足以维持其学业的奖学金时,须自动书面通知董总,以停止领取本贷学金。 | ||
| 12. | 偿还贷款: | 12.1 | 凡中途离校/退学者,即需依照合约条文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。 |
| 12.2 | 本贷学金属社会公益,不计 利息。获贷者毕业后,须依合约规定按月摊还其年度贷款额最少十五分之一,直至全数还清为止,以便贷学金顺利循环,协助更多的同学。 | ||
| 12.3 | 如获贷者无法偿还贷款,将由担保人承担还款的责任。 | ||
| 13. | 获贷者结业后或研究工作完成后,须提呈其结业论文或研究报告副本予董总资料与档案局备存。 | ||
| 14. | 本简则若有未尽善处,董总可随时增删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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